房室交易与权属登记种类
一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
(一)提交证件:
1、 申请报告;
2、 当事人身份证明;
3、 法人资格证明、法人授权委托书(原件)及代理人身份证明;
4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原件);
5、 土地使用证明;
6、 竣工验收证明;
7、 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;
8、 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使用证明;
9、 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。
属个人自建房屋只提交上述1、2、4、5条要求的证件;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,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、申请人书面委托书。
以上所列的证件如已交城建档案馆归档,可提交盖有该馆公章的复印件。
(二)办理程序:
受理 -> 初审 -> 复审 -> 审批 -> 收费发证 -> 归档
(三)办理期限: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(不包括面积测绘时间)。如补件,以证件补齐日为受理日。
二、房屋变更登记
(一)提交证件:
1、 申请报告;
2、 当事人证明;
3、 法人资格证明、法人授权委托书(原件)及代理人身份证明;
4、 房屋权属证书(原件);
5、 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;
6、 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书:
*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:属个人姓名改变的,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(原件);属单位名称改变的,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、证明文件(原件);如属企业改制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视为变更登记的,还需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。
*房屋座落的街道、门牌号码发生变化的,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使用证明。
*房屋部分改建、拆除、倒塌、焚毁,使房屋现状变更、面积增减,提交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(原件)。
*房屋分割、合并的,提交有关分割、合并的报告(原件)。
*配偶之间变更登记权利人的,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。
7、 房屋翻建的,提交竣工验收证明(原件,个人自建房屋除外)。
(二)办理程序:
受理 -> 初审 -> 复审 -> 审批 -> 收发证 -> 归档
(三)办理期限: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(不包括测绘配图时间)。如补件,以证件补齐日为受理日。
三、房屋转移登记(买卖、交换、赠与、转让)
(一)提交证件:
1、 当事人身份证明;
2、 法人资格证明、法人授权委托书(原件)及代理人身份证明;
3、 房屋权属证书(原件);
4、 合同书(协议书、有关证明文书等)(原件);
*买卖的,提交《温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(原件);房屋交易申请过户声明书;出卖方婚姻关系证明。
*出让房屋属单位所有的,如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,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;属于集体所有的房屋,须提交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(代表)大会同意出让的证明(原件);属于中外合资企业、合作经营企业、外商独资企业、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,须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出让的证明(原件,同时提交企业章程备查)。
*交换的,提交换房协议书(原件)。
*拍卖的,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购房发票原件、委托拍卖协议书(原件)或委托公函(原件)。
*赠与的,提交赠与协议(原件)。
5、 房屋估价报告书(原件)(拍卖房屋则不需提交);
6、 其他房屋转让情形的,提交证明该房屋转让的有关文书(原件)。
(二)办理程序:
受理 -> 初审 -> 缴纳税费 -> 审批 -> 发证 -> 归档
(三)办理期限: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(不包括测绘配图时间)。如补件,以证件补齐日为受理日。
四、房屋转移登记(继承、分析(分割)、判决等)
(一)提交证件:
1、 当事人身份证明;
2、 房屋权属证书(原件),如属法院判决强制性转移,申请人无法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的,提交由档案部门出具的该房屋权属证书存根(原件);
3、 有关法律文书。
*继承、分析(分割)的提交公证书(原件)。
*强制性转移的,提交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书、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(原件)。
(二)办理程序
受理 -> 审批 -> 收费发证 -> 归档案
(三)办理期限: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(不包括测绘配图时间)。如补件,以证件补齐日为受理日。
五、商品房、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
(一)提交证件:
1、 当事人身份证明;
2、 购房发票(原件);
3、 完税凭证(原件);
4、 商品房买卖合同(2002年12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,必须已办理登记备案)或拆迁安置协议书(原件);
5、 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,申请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。
(二) 办理程序:
受理 -> 审批 -> 收费发证 -> 归档
(三) 办理期限: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
日(不包括测绘配图时间)。如补件,以证件补齐日为受理日。
六、房改购房、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
(一)提交证件:
1、 当事人身份证明;
2、 购房发票(原件);
3、 有关证明文书:
*房改购房的,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。
*经济适用房,提交房改办批准文件、完税凭证。
(二)办理程序:
受理 -> 初审 -> 审批 -> 收费发证 -> 归档
(三)办理期限: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(不包括测绘配图时间)。如补件,以证件补齐日为受理日。
七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、损毁补发
(一)提交证件:
1、 当事人身份证明;
2、 申请补发报告;
3、 损坏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由档案部门出具的该房屋权属证书存根(原件)。
(二)办理程序
受理 -> 初审 --(公告期满)--> 审批 -> 收费发证 -> 归档
(三)办理期限: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(不包括公告时间)。
八、现房抵押登记
(一)提交证件:
1、《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
2、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;
3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原件)。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《房屋共有权证》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;
4、《借款合同》(原件);
5、《抵押合同》(原件);
6、《房地产估价报告书》(原件)或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认定的价值证明;
7、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,(如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的,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;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设定抵押的,须提交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(代表)大会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(原件);以中外合资企业、合作经营企业、外商独资企业、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设定抵押的,须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(原件,同时提交企业章程备查)。
(二)办理程序: 受理审核 -> 发件
(三)办理期限:当场办妥。
九、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
(一)提交证件:
1、《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
2、经登记备案的预购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(原件);
3、首期付款收据(复印件,要加盖开发公司公章);
4、《借款合同》(原件);
5、《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》(原件);
6、购房人、贷款单位、售房单位三方《贷款及保证承诺书》。
(二)办理程序:受理审核 发件
(三)办理期限:5件以下的当场办妥,5件以上的2个工作日。
十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
(一)提交证件:
1、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
2、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;
3、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验原件,交复印件);
4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(验原件,交复印件);
5、《借款合同》(原件);
6、《抵押合同》(原件);
7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或抵押当事人协商认定的价值证明(原件);
8、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(原件);
9、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。(要求与第九条的第7点相同)
(二)办理程序:
受理审核 -> 复审 -> 审批 -> 发件
(三) 办理期限:2个工作日。
十一、变更抵押登记
(一)提交证件:
1、《房屋抵押合同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
2、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;
3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原件);
4、《房屋他项权证》(原件);
5、抵押变更合同(原件);
(二)办理程序:受理审核 -> 发件
(三)办理期限:当场办妥。
十二、注销抵押登记
(一)提交证件:
1、《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
2、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;
3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原件);
4、《房屋他项权证》(原件)。
(二)办理程序:受理审核 -> 发件
(三)办理期限:当场办妥。
十三、商品房预售《合同》登记备案
(一)提交证件:
1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;
2、商品房预售《合同》及分层位置平面图;
3、商品房预售(预购)双方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;
4、购房收款收据(复印件,要加盖开发公司公章);
(二)办理程序:受理 -> 审核 -> 发证
(三)办理期限: 20件以下的当场办妥;
20件以上50件以下2个工作日;
50件以上3个工作日。
十四、商品房预售《合同》权益转让(期房转让)
(一)提交证件:
1、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《合同》;
2、《合同权益转让书》;
3、当事人身份证明、转让方婚姻关系证明;
4、购房收款收据(复印件,要加盖开发公司公章);
5、委托他人办理的,还需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。
(二)办理期限:受理 -> 审核 -> 发件
(三)办理期限:当场办妥。